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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公布补充意见:餐饮店等场所纳入“限塑令”范围

发布: 2008-7-12 17:14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日照新闻网 

京华时报消息备受关注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实施后,7月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书店服装店禁免费塑料袋

  补充意见称,《办法

》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此次补充规定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食品预装袋禁提携功能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

  无标识塑料袋10月禁用

  补充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

  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

TAG: 部委 范围 意见 限塑令 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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