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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率先推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

发布: 2008-8-16 11:28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8月16日电(记者王志)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自今年9月1日起,山东省对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据了解,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根据山东省政府近日颁布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资源。

办法明确,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未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根据规定,凡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办法明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TAG: 山东 资源 有偿使用 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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