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打假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发布: 2009-1-15 09:12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黄海晨刊
第一条 为鼓励知情者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打假”),规范我市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打假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人的奖励。
举报有功人是指以来人、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采取署名或密码形式向市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违反国家关于强制认证、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产品的;
(六)生产、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的;
(七)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
(八)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伪造检验、检测结果的;
(十)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已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一)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企业设立或委托的专门调查机构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举报前,已被质监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工作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全力协助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或部分物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根据不同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6%;
(二)二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4%;
(三)三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2%。
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举报的案件经立案查证属实但无罚没款的,可根据举报等级、案件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负责办理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分别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举报有功人员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密码或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匿名举报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放弃举报奖励的,不予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质监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该案的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经费中列支,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奖励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审核,并妥善保管好举报材料和记录,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身份,违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质监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信箱,认真登记举报内容,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失察造成冒领举报奖金的;
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贻误工作时机,使被举报人逃脱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2365
举报信箱:12365_rzhao@12365.sd.cn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人的奖励。
举报有功人是指以来人、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采取署名或密码形式向市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的;
(四)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违反国家关于强制认证、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销售产品的;
(六)生产、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消费者的;
(七)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
(八)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伪造检验、检测结果的;
(十)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已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一)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的。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企业设立或委托的专门调查机构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举报前,已被质监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工作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全力协助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符合。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或部分物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六条 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根据不同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6%;
(二)二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4%;
(三)三级举报奖励,奖金为罚没款额的2%。
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举报的案件经立案查证属实但无罚没款的,可根据举报等级、案件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负责办理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对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分别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举报有功人员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密码或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匿名举报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放弃举报奖励的,不予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质监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该案的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经费中列支,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奖励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审核,并妥善保管好举报材料和记录,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身份,违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质监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信箱,认真登记举报内容,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失察造成冒领举报奖金的;
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贻误工作时机,使被举报人逃脱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2365
举报信箱:12365_rzhao@12365.sd.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