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 2009-1-15 09:15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黄海晨刊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剂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法【2008】60号)精神,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省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日照市质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之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是否生产、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等四个方面。
山东省质监局、日照市质监局已下发文件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按以上要求开展自查。要求各有关单位一要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一承诺两台账”制度,即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承诺书制度和购进、使用台账制度;二要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行为,即规范食品添加剂出厂标识和食品标签添加剂项的标注。对于不建立不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购进和使用台账制度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获证食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同时,市质监局积极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日照市质监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5,0633-8179098, 0633-8179000;传真:0633-8179098;电子信箱:rzspk@163.com。
此次行动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之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是否生产、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等四个方面。
山东省质监局、日照市质监局已下发文件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按以上要求开展自查。要求各有关单位一要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一承诺两台账”制度,即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承诺书制度和购进、使用台账制度;二要规范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行为,即规范食品添加剂出厂标识和食品标签添加剂项的标注。对于不建立不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购进和使用台账制度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获证食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同时,市质监局积极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日照市质监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5,0633-8179098, 0633-8179000;传真:0633-8179098;电子信箱:rzspk@163.com。

